为加强公司的研究生教育,优化公司高层次人才培养环境,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根据原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决定试行设立研究生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由研究生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设立,岗位的数量约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数50%左右,具体“助研”、“ 助教”和“助管”岗位的分配人数视实际情况每年确定一次。其中设立“助管”岗位的机关和需要人数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二条 “三助”岗位的职责
“助研”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及相关的辅助性任务。
“助教”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承担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作业批改、讲评、辅导、答疑等工作;试卷的批改和讲评工作;实验准备、指导等教辅工作以及实习课程的指导等教学任务。
“助管”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承担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或本科生思想教育管理的辅助工作。
第三条 “三助”岗位的经费来源
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分别由导师、学院、学校提供。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根据科研任务及承担课题需求确定设立,经费由导师或者学科提供。
助教岗位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经费由所在学院提供。
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处会同学校机关、学院、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协商设立,经费由学校提供。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确定,短期助管岗位可因工作需要根据规定程序随时设立。
二、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五条 “三助”岗位原则上以安排二年级研究生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生活困难的研究生。一年内有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申请“三助”岗位。
第六条 研究生处根据有关部门设立岗位的具体要求向全校研究生实行公开招聘,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研究生处提出应聘的书面申请。每位研究生只能应聘一个工作岗位。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聘用期一般为一学期,由研究生本人与聘用部门签定录用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用人部门应加强对聘用研究生的管理,制定有关规定条例,对违反规定的研究生可以提前解聘。在"三助"过程中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条例处理。
三、“三助”工作量及报酬
第九条 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助管”的工作量一般一周不得超过2天,“助研”的工作量由用人导师自定,“助教”工作量由学院掌握,均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三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最低每人每月200元(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2天)。短期聘用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三助”津贴应按月足额发放。
四、工作要求与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经理负责本单位“三助”工作。
第十一条 各聘任岗位教师要加强对“三助”研究生的具体指导,工作中严格要求,认真考核。
第十二条 应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三助”过程中锻炼和提高自己,促进全面发展,聘任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填写“三助”登记表。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或学校机关可对不胜任“三助”工作或因“三助”工作而影响学业的研究生随时解聘,并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组织各学院每年总结一次研究生“三助”工作,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并将研究生在“三助”岗位上表现情况纳入评选优秀的条件。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