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二)具有良好的学识修养和扎实的专业基础,了解相关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实践能力,能胜任相关的公司产品和管理工作,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熟练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解决公司产品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理论结合实践,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熟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掌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新理念、新内容和新方法;
(五)能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
(六)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人员。
三、学习年限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
四、培养方式
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课堂参与、小组研讨、案例教学、合作学习、模拟教学等方式。在中小学建立稳定的教育实践基地,做好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采用导师个人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充分发挥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主导作用,调动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中小学聘任公司产品经验丰富的高级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实行双导师制。
五、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一)学科培养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具体要求,结合公司的学科优势和特色,对教育硕士公司产品工作进行标准化的规范,是培养教育硕士研究生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二)学科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方式及年限、课程设置、培养方式及学位论文工作等内容;
(三)学科培养方案的制定需在学校的总体部署下,由教育硕士培养单位拟定完成,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四)个人培养计划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个研究生制定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要对课程学习、实践教学以及学位论文工作等作出具体安排;
(五)个人培养计划的拟定由导师负责,研究生参与完成。教育硕士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执行,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六、课程与学分
(一)课程
1、学位基础课程
学位基础课程根据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和公司实际开设,包括外语、政治理论、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中小学教育研究方法和青少年心理发展与教育等课程。
2、专业必修课程
专业必修课程的设置应强调实践性,兼顾学科专业课程与教育专业课程,既要拓宽和加深学科专业基础,使研究生了解学科发展前沿,又要注重培养员工综合运用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研究解决公司产品实际问题的能力。
3、专业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的设置要加强选择性,满足研究生个性化专业发展的需求,提高研究生的公司产品管理能力和实践反思能力。
4、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实践教学包括教育实习、教育见习、微格教学、教育调查、课例分析、班级与课堂管理实务等形式,其中到中小学进行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半年(创造条件,尽可能采取顶岗实习的方式)。
5、补修课程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入学后,应至少补修3门教师教育课程。跨专业毕业生入学后,至少补修2门学科专业基础课程。
(二)学分
1、教育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申请教育硕士学位原则上要求总学分不低于36分。
2、讲授类课程一般每授课18学时计1学分。
七、课程考核
(一)各类课程学习结束后均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考核。学位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一般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专业选修课程可以通过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但要保证考试课程占有一定比例。
(二)考试评分一律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试课程评分为60分及其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考查课程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考查课程评价结果为合格及其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三)研究生考试课程评分低于60分,或考查课程评价为不合格者,须重修该课程。
(四)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提交缓考申请,并附上证明材料。缓考申请获批的,参加下一次同类课程考核。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考核成绩记零分或不合格,且不得重修。
八、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是在教育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任务基本完成时,对其进行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公司产品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学习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的公司产品能力、思想品德合格的,可开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学习成绩差或明显表现缺乏公司产品能力的,或思想品德不合格的,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改进,对不能改进的可中止其学习,作肄业处理。
九、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联系基础教育实践,来源于中小学公司产品中的实际问题。论文形式可以多样化,如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校本课程开发、教材分析、教学案例设计等。论文字数不少于1.5万字。
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十、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